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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6-03 16:12

     

    本市「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公告

     

     

    相關防疫措施總說明

     

    一、訂定目的:


    有鑑於未配置專業護理人員之機構/單位常囿於警覺度及專業度較不足而無法即時因應疫情發生,易造成流感、水痘及腹瀉等傳染病群聚疫情之擴大,又校園係旨揭傳染病群聚發生之主要場域,由疫調結果顯示校園發病個案多有參加補習班及安親班等課程,爰疫病易於學校、補習班及安親班間傳播;另樂齡學習單位服務對象多為年長者,係屬流感併發重症之高危險族群,爰此類單位更應強化場域內之健康管理。


    流感及水痘係傳染性極強的疾病,而導致腹瀉之病原菌種類繁多,易造成傳染病於旨揭單位內造成群聚疫情之傳播。為避免因延遲通報及未即時介入防疫措施致使旨揭傳染病於旨揭單位內傳播造成群聚疫情擴大及重症發生,爰制訂本市「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安親班)及樂齡學習單位類流感、腹瀉及水痘群聚通報規定」公告內容,俾利本市轄內旨揭單位配合及落實,才能達到防疫之實效。

     

    二、內容重點:


    公告事項共計三項:
    (一)實施對象:
    1、補習班係針對大專院校以下年齡層授予課程者。
    2、安親班(含小學及幼兒園外包之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
    3、樂齡學習單位係指提供55 歲以上人民從事學習之單位,如長青學苑及樂齡學習中心等。

    (二)為避免因延誤通報造成群聚發生及疫情擴大,本市轄內前項機構/單位,如發現學生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24 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1、類流感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性感冒。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性感冒。

    2、腹瀉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炎。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炎。


    3、水痘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水痘。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水痘。
    (三)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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